索 引 号: 001000/2017-0000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教育
发布机构: 365体育投注365bet 发文日期: 2017-10-06
文 号: 泰海政发〔2017〕117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海陵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海陵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泰州市海陵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为实现教育强区战略,充分发挥优秀教育人才的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构建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数量充足的优秀骨干教师队伍,切实保障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149号)、《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1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泰州市海陵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调动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教育强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人力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奖励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成立海陵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组织、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奖励对象及项目
  (一)奖励对象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市少年宫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具体包括: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区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泰州市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泰州市中小学卓越教师培养对象,市、区级名教师、名校长,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获奖者,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学校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奖者,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学校教师学科类优质课竞赛获奖者,学校管理工作在区教育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奖的单位。
  (二)奖励项目
  根据优秀教育人才专业发展规律,设立两类奖项。奖励项目分别为:教育专家及名师教科研奖、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科研奖。
  1.教育专家及名师教科研奖。
  (1)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此奖励对象以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为准。培养周期为五年,培养期内每年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15000元奖励,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2)省特级教师。此奖励对象以省政府、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为准。被评当年给予15000元奖励,以后按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10000元奖励,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3)正高级教师。此奖励对象以省人社厅正式发文公布为准。评选次年开始每年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10000元奖励,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4)国家、省、市、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此奖励对象以国家、省、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表彰为准,评选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获国家、省、市、区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分别奖励3500元、2500元、1500元、800元。获国家、省、市、区级优秀班主任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5)泰州市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泰州市中小学卓越教师培养对象。此奖励对象以泰州市教育局正式发文公布为准。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期内每年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5000元奖励,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6)市、区级名教师、名校长。此奖励对象以市、区政府正式发文公布为准。每年对市、区级名教师、名校长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市、区级名教师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市、区级名校长分别奖励7000元、5000元,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学校综合考核未获一次优秀等次的,此奖励当年停发。本人离岗后,不列入考核也不给予奖励。
  (7)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此奖励对象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文公布为准。每届培养周期为两年,若三届满后未晋升上一梯次的骨干教师,其荣誉称号自然免去。在届期内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奖励市级学科带头人3000元、区级1000元;市级教学能手2000元、区级800元;市级教坛新秀1200元、区级500元,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教育专家及名师教科研奖每年申报一次,个人获多项奖励者,选最高奖项申报,不重复申报,也不重复奖励。
  2.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科研奖。
  (1)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给予该奖项一次性奖励。此奖励费用发放到相关人员所在的学校,由学校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获国家、省、市级一等奖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获二等奖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获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1200元。
  (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学校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综合)中获奖的给予该奖项一次性奖励。此奖励费用发放到相关人员所在的学校,由学校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获国家、省、市级一等奖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获二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2500元、1500元。获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1000元。
  (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教育学校教师学科类优质课竞赛中获奖的给予该奖项一次性奖励。此奖励费用发放到相关人员所在的学校,由学校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获国家、省、市级一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500元、1500元。获二等奖分别奖励3500元、1500元、1000元。获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在以上评选或竞赛中若获得特等奖,则在相应的一等奖基础上奖励费用增加2000元。
  (4)学校管理工作在区教育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中获综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学校20000元、15000元、8000元。对于规划较大,多校区的学校,其奖励费用对应上述获奖等次按1.5的系数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倍。此奖励费用发放到学校,由学校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具体考核方案由区教育局制定。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科研奖每年申报一次,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相关说明
  1.相关各奖励项目的考核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并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组织考核。
  2.以学校为单位或教师个人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得相应荣誉且本办法中未列入该荣誉奖项,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向区教育局申报,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3.各个奖项统一由个人(单位)申报、学校初审,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经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报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4.区教育局要对获奖人员加强过程性管理,对师德失范,从事有偿家教、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违法受到纪律处分及触犯刑律并构成犯罪的等不予奖励。
  5.对引进、新招聘、调进区教育系统的教师,如有符合本奖励办法中奖励条款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6.为进一步加强对优秀教育人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凡获得教育专家及名师教科研奖励的人员自获奖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调离海陵区教育系统,如五年内调离海陵区教育系统或辞职等(组织调动除外),应退还所得奖金。
  7.奖励费用由区财政予以安排。
  五、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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